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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工业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83-03-16

  • 实施时间:1983-03-1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
医药工业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工作,现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暂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机构设置
企业的机构设置,必须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克服官僚主义”的原则,不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5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职能部门设科(股)室;5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厂部、班组两级管理,职能部门设股室,也可集中办公,现有职能部门中,工作重复的应撤销,业务接近的应合并,今后一般不再设临时机构。
二、职工定员
1.定员的范围,包括全部职工(固定、合同、临时、计划外用工)的工人、生产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党群人员、服务人员。不包括不顶岗的培训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可按实际数暂计入方案中,并予以说明。
2.定员依据,企业各类人员定员,凡是生产和工作正常,任务饱满的单位,根据已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来确定;生产任务不饱满的,按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规模和编制确定。
3.定员方法,应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和不同的工作性质,分别采用按劳动效率、按设备、按比例、按业务分工等方法定员。总的要求,压缩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
4.非生产人员定员的控制比例(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划分见附件二)。
------------------------------------
企业定员人数| | | | |
| | | | |3000
|500人 |500~1000人 |1001~ |2001~ |人以上
控制比例% |以下 | |2000人 |3000人 |
人员类别 | | | | |
------------------------------------
非生产人员合计| 20| 19~ 20 | 18~19 |17~18 |16~17
-------|---|------|-----|------|----
1.管理人员 |11~13|10.5~12.5| 10~12 |9.5~11.5 | 9~11
-------|---|------|-----|------|----
其中:党群人员| 1.5| 1.4~1.5|1.3~1.4|1.2~1.3 |0.9~
| | | | |1.1
-------|---|------|-----|------|----
2.服务人员 | 9~7| 8.5~7.5| 8~7 |7.5~6.5 |7~6
------------------------------------
非生产人员控制比例一般不得突破,要力争在控制数以内,其分项比例是考核定员的参考指标,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对个别人数较少或因服务工作由社会其他单位担负等特殊情况,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高或调低其控制比例。
食堂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文教工作人员及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标准,按劳动人事部批准的标准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服务人员控制比例中,为了便于对比考核,不包括企业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按标准确定的这一部分定员,仍属服务人员,但可剔除考核。
5.生产人员比例,非生产人员比例均指分别与全部职工之比,其计算公式: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比例=----×100%
全部职工
非生产人员
非生产人员比例=-----×100%
全部职工
三、劳动定额
企业中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和班组不论是生产岗位,还是检修等辅助岗位,都要制定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企业经过整顿以后实行劳动定额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实行定额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四、定员定额水平
要坚持平均先进的原则确定定员定额,按照部(局)、省颁定员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来衡量确定定员定额。已经达到和超过定员定额标准,实行更为先进的定员定额,没有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要在企业整顿中达到;一时达到确有困难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已经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要接近全国本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五、定员定额管理
1.企业机构的设置、定员定额方案,在整顿企业验收确定之后,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局重点企业同时抄报我局人事劳动司。
2.企业的机构设置、各类人员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统一由企业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3.各企业都要制定定员定额管理办法,以巩固“双定”工作成果,并成为正常劳动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
多余人员必须全部从原岗位撤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清退计划外用工和清理“混岗”人员,妥善安排富余人员。
4.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定员定额工作的指导,要做好定额专职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额专职干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或业务职称。定额专职干部要相对的稳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化学药品、中成药、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卫生材料医药机械制造等医药工业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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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款委托律师是否要预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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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委托律师时,要不要预先支付费用,得看和律师事务所是怎么约定的。通常有两种收费模式。 先说常规收费。要是选了这种模式,就得预先支付律师费。之后律师会按程序去追款,不管最后欠款有没有追回来,这笔律师费一般是不会退的。 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收费。采用这种方式,前期只用给一笔较少的基础费用。等后期追讨回欠款后,律师会按一定比例收取报酬。要是欠款没追回来,律师大部分报酬也就拿不到了。 当事人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商量,选一个适合自己的收费方式。这里要提醒一下,不管选哪种收费方式,都得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里,要把费用支付的时间、方式还有金额等内容写清楚。这么做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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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款委托律师是否要预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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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讨欠款时委托律师,费用是否预先支付得看和律师事务所的约定。通常存在两种常见的收费模式。 先说常规收费,这就好比你请工人装修房子,得先把工钱给人家。在追欠款的事儿上,采用这种模式,你得预先支付律师费。律师拿了钱,就会按照法律程序开展追款工作。不管最后欠款能不能追回来,这律师费一般是不会退给你的。就像工人把活干了,哪怕你对装修效果不太满意,工钱也不能随便要回来。 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收费。这种模式下,前期你只需要支付一笔较少的基础费用,就好像先付个定金。律师会努力帮你追讨欠款,等追回来之后,再按照追回欠款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要是最后欠款没追回来,律师大部分报酬也就拿不到手了。这有点像和律师一起“赌一把”,大家利益捆绑,律师会更有动力去把钱追回来。 当你要委托律师追欠款时,一定要和律师事务所好好协商,选一个适合自己的收费方式。同时,别嫌麻烦,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里,把费用支付的时间、方式、金额这些事儿都写得明明白白。这样一来,不管是你还是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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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款委托律师是否要预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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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律师追讨欠款是否要提前付费,得看和律师事务所怎么谈。通常有两种收费办法。 2、先说常规收费,这种方式要求先把律师费给了。之后律师就按流程去追款,无论最后结果怎样,钱基本不会退。这种模式比较传统,对于一些情况比较明确、胜算较大的欠款追讨案件较为适用。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这种收费模式可能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以体现其价值。 3、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收费,开始只需要给一点基础费用。后续律师报酬按追回欠款的比例来算,如果没追回钱,律师大部分报酬就拿不到。这种模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前期资金压力小,但要考虑追回欠款的难度和比例等因素。未来,风险代理收费可能会更加灵活多样,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难度设置差异化的收费比例。 4、当事人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商量,选个合适的收费方式。在确定收费方式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把付费时间、给多少钱、怎么给等都写清楚,这样双方权益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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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委托律师,费用是否预先支付,得看和律师事务所怎么约定,一般有两种收费模式。 常规收费模式下,要先给律师费。律师会按流程去追款,不管最后钱有没有追回来,律师费通常是不退的。也就是说,就算最后欠款没要回来,这律师费也花出去了。 风险代理收费则不同,前期只用给一笔较少的基础费用。律师后续报酬是按追回来的欠款比例来收的。要是欠款没追回来,律师大部分报酬就拿不到。 大家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商量,选个适合自己的收费方式。选好后,一定要和律师事务所签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里,把费用支付时间、方式、金额这些都写清楚。这样做能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之后因为费用问题产生纠纷。要是在这过程中有啥不明白的,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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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款委托律师是否要预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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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欠款委托律师是否要预先支付费用,得看和律师事务所的约定。通常有两种收费模式。 先说常规收费,在这种模式里,当事人需要预先支付律师费。律师会按照程序开展追款工作,不管追款结果怎样,费用一般是不会退还的。 再说说风险代理收费,采用这种方式,前期当事人只需支付较少的基础费用。后期律师会根据追讨回欠款的比例来收取报酬。要是没有追回欠款,律师大部分报酬就拿不到。 当事人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里明确费用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具体金额等内容。这样做能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总之,选择收费方式时要谨慎,签订合同要仔细,确保追款过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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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诈骗判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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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单位实施集资诈骗行为,若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2)当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 (3)法院在量刑时,并非仅依据数额,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 提醒: 单位应合法经营,避免参与集资诈骗活动。个人遇到集资项目要谨慎判断,若涉及疑似集资诈骗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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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诈骗判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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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若涉及集资诈骗,应及时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情况,这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罚。 (二)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后要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以减轻自身罪责。 (三)在司法程序中,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单位和个人进行辩护,律师能依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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