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89-02-23

  • 实施时间:1989-02-2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
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2月23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建材局、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搞好国家建材局(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聘任制工作、结合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章 技师的名称、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和比例限额
第三条 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建材人劳字(1987)681号文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及其有关部、委、局行业归口管理确定的有关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名称确定。
第四条 技师聘任制在原建材部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十一个专业一百个工种(岗位)中最高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工种范围内实行。
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的技术工种,凡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技术工种(岗位),按其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含学徒工、合同制职工)的2%以内,由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各单位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在各工种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章 技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能出色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在工人岗位上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七条 技师的主要职责:
(一)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二)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三)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等。
(四)担负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担负新产品、新工艺的试制、试验工作。
(六)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作务、并保证质量。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种(岗位)特点和要求,明确技师的具体职责任务。
第八条 属于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经过中级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六级、五级工人中,如个别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确已达到本专业高级技工水平,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发明奖、专业比赛三名、劳动模范称号的,经单位考评组进行资格审查,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九条 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本人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均不得参加报考和评聘技师。
第十条 现在干部岗位上工作或被单位聘任为干部的高级技术工人,须本人写出申请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到原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参加报考评聘技师。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局成立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审定复习大纲和培训资料;组织或协助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审定技师“应知”、“就”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办法;受理京外单位委托参加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审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职务审报表(一式三份),并办理核发证书等工作。
第十二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聘任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局关于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及考试考核要求,拟定考评技师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报技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技术(业务)复习培训,拟定考试试题经局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工作实绩等项的考试和考核,负责对应考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可由单位行政领导、总师、劳资(人事)、教育、技术、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半数以上,评委会可根据工作任务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考评小组,协助做好分管专业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各项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和考评小组,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才算通过。
第五章 复习培训
第十五条 属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的技术工人的复习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开展复习培训可采取自学、业余辅导和脱产学习三结合方法。报考人员较少又需要送培训班的单位,可与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就近其他办班单位联系送培。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技师的考核,以本人平时的工作实绩、革新成果为主,同时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应知)和操作技能考试。各项考试考核评分比例按;工作实绩、革新成果部分占40%,应知部份占30%,应会部分占30%掌握。进行工作实绩、应知、应会三项考试考核时,分别按百分制评分,一百分为满分。再按以上比例折算为总成绩。
(一)专业技术理论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最高等级标准“应知”部分进行。试题按基础理论占10%。专业知识占40%,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知识占20%的比例由单位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集体阅卷评分。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又对口;或经过省、市一级批准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班学习结业,并取得了高级技术合格证书,且仍在本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可免于“应知”、考试。
对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或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成绩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对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考核方面,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二)操作技能的考试:按现行的各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应会”部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考试必须有本专业工种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三人主考,考评委员会一人监考,取主考人三人的平均分数值为考试总分。考试记分,一般按质量占60%、工时定额占20%、安全操作占20%的比例评分。
(三)工作实绩的考核:一般主要考核近三年来劳动态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技术革新成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等情况逐项记分。测评内容按附表进行。记分标准:按基本素质16分,劳动态度18分,工作能力24分,工作成绩42分。
第七章 计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技师合格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单位与被聘任技师要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项。技师聘任期一般为四年,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被聘任的技师,由所在单位每二年核一次。经复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不合格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解除聘约。复核工作由单位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技师属于工人编制,由劳动工资(人事)部门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劳资部门应建立技师档案及有关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八章 技师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名技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在属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局人事司核定后执行。技师职务津贴,企业单位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
遇。
第二十二条 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责津贴可以列入本人工资基数计发退休费。
第二十三条 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技术工人,可参加技师考评,考评合格,发给技师合格证书,但不再聘任,不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占比例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目前还没有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暂不评定工人技师。其中需要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局会同劳动部核定后,再确定技师工种。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及在北京的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技术师聘任制工作,将由劳动部商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确定后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不相对应等许多矛盾,目前暂不设助理技师。
关于高级技师的评聘问题,由于评聘条件尚不具备,目前也暂不进行。
第二十八条 局直属京外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可根据情况委托所在省市建材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然后报局评审。
第二十九条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局技师考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49分钟前

口头协议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效力吗?

郭聚强律师

郭聚强律师 最近回复:

当然,需要律师函数的单调性格好的人家了

53分钟前

三人打架有一方不肯谅解怎么办?

张馨月律师

张馨月律师 最近回复:

联系,要三九丝菱三澌斯五叭六

55分钟前

前方欠45000精神损失费十来年了一直不给?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十来年需警惕诉讼时效。若有生效判决,抓紧申请强制执行;若无,看有无催要证据中断时效。建议尽快整理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时间紧迫,宜早不宜迟。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56分钟前

女方婚内出轨跟第三者有了小孩小孩能盼给第三者吗?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女方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生育的小孩,抚养权有可能判给第三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于抚养权的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若女方与第三者就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孩子的最大利益,法院可能会尊重双方的约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评估双方的抚养条件,如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健康状况、与孩子的感情联系等。若第三者的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经济稳定、生活环境良好、能给予孩子足够陪伴等,那么第三者就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56分钟前

买房纠纷,是小产权房,他现在起诉我并且冻结了我的所有账户?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大概率无效,你无需支付尾款,庭审主张合同无效、相互返还钱款房屋,并申请解除账户冻结。

56分钟前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下?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如需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逃逸案件自查获肇事者和车辆后十日内出具。死亡事故常需尸检,时间视鉴定进度而定。我会密切关注,督促依法及时出具,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57分钟前

在公司上班去住院病死了,公司没交社保,能告公司吗?

陈侃律师

陈侃律师 最近回复:

在公司上班去住院病死了,公司没交社保,是可以告公司的。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形来确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 **视同工伤情形**: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因公司未缴纳社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非工伤但与工作有关情形**:若疾病与工作环境内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职业病,需先申请职业病诊断,确诊后按工伤流程处理,公司未买社保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非工伤且与工作无关情形**:若病死与工作无关,公司虽无需承担工伤责任,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的,需赔偿员工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损失。同时,还需支付员工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如果要告公司,建议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并保留好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若认定为工伤,可与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注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需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

58分钟前

有民警找本人配合调查2026年的事情,最近从亲朋处得知,服刑完出来已经3年了,本人被判职务侵占罪过?

殷德友律师

殷德友律师 最近回复:

先核实民警身份及是否立案。2018年之事注意追诉时效,记忆不清切勿猜测编造,如实陈述所知。通信记录缺失不影响事实认定,保留现有证据。我会帮你依法审慎应对,维护合法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58分钟前

在单位干了十三年,现在不赢利,想辞职,这样有补偿吗?

姜静律师

姜静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详细描述一下你得案情

58分钟前

单位没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离职后怎么办?

上海正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正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可以主张去找一下工资,看能不能辞退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