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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等12部委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文化部(已撤销)

  • 文       号:文办发[2004]33号

  • 颁布时间:2004-10-13

  • 实施时间:2004-10-13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
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
(文办发[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文物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力度
根据中央要求,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尚未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要于2005年1月1日前,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博物馆(院)、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要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实行半价或1/4票价优惠;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有条件的纪念馆可对公众免费开放。
文化馆(站)、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并与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相衔接,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凡学校组织在该设施内开展的集体文化活动免费。未成年人个人参与的文化活动实行半价优惠或免费。
公共与学校图书馆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设定“未成年人参观接待日”,免费接待未成年人参观;对未成年人的借阅行为实行免费,对未成年人复印等收费项目实行半价优惠。公共图书馆要开设免费的未成年人阅览室或未成年人多媒体阅览室;面向未成年人举办的讲座、培训、展览等各种活动免费;向中小学图书馆(室)以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方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阅读使用的文献资料。
要充分发挥各公益性文化设施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不能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它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场所开放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设施和场所要限期归还,最迟要在2005年3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二、免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思想道德建设内容
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文化艺术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与文化艺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博物馆(院)、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要加强陈列展览的预见性和计划性,提高展品设计和制作水平,努力发掘和展示常设展览和短期专题展览中的爱国主义和思想道德建设内涵。举办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紧密结合的陈列、展览、知识讲座等活动,不断增强陈列、展览、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积极探索新的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注重高新技术和材料的合理运用。各类科技馆还要发挥以在校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辅导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多媒体等载体和采用亲身体验、自己动手等方式,激发未成年人对科学知识的兴趣和探索、创新精神。
青少年宫、文化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活动中心、文化馆(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从未成年人的需求出发,加强未成年人文化、科技等活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激励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和探索精神。组织未成年人业余合唱团(队)、舞蹈队及其他文艺团体,广泛开展歌咏、音乐、舞蹈等文艺表演、比赛和艺术创作活动;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小型多样的知识讲座、读书、艺术培训、科学体验、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民俗文化活动。让青少年和儿童在愉悦身心、锻炼身体的同时丰富知识,增长技能,陶冶情操。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开设少儿阅览室、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与培训、设立少儿集体参观接待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培养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意识,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让未成年人在使用图书馆(室)的过程中丰富知识,增长见识,提高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要制订具体借阅办法,积极向本社区或本市(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开放。大专院校图书馆的读者可限定于中学就读和中学以上文化程度。
博物馆(院)、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级中心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制作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文化信息资源,制作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站、网页、专栏,提供为广大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文化活动。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对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实施免费开放的同时,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要求,制定各项制度,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一)完善工作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内外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和不断完善拓宽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免费开放后未成年人增多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制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积极预防各种设施的损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场所要妥善处理好扩大开放和有效保护文物的关系,采用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和调整参观线路等各种方式,调控参观流量,确保文物与参观人员的安全。
(三)规范管理和服务
要进一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提供更加周到、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同时净化、美化设施和场所环境,营造安全、优雅、洁净的参观、活动和休闲氛围。
(四)加强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
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讲解员和辅导员队伍。鼓励思想品德高、专业学识丰富、热心青少年教育、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需求的有志之士加入辅导员队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招募大、中学生加入讲解员队伍。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讲解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的积极作用。
(五)调整开放时间,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各类纪念日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各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尽可能考虑到中小学生的学习时间和放假时间,因时制宜,调整服务时段,延长开放时间,充分满足未成年人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参观、利用公益性文化设施的需要。
要充分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以及科学文化艺术名人等杰出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纪念日,国家批准设立的科技活动周、学雷锋日、全国科普日、助残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配合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各类文化活动。
(六)进行公示宣传
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通过媒体,或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便于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了解、参观、使用和监督。
四、加大政府投入,争取社会赞助,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中发[2004]8号文件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要求,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投资,积极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至5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拟建的文化馆(站)、科技馆、综合性的科技文化馆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设施,要按照服务对象向未成年人倾斜的原则,在设计和功能配套等方面考虑未成年人特点,适合未成年人使用。
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
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运转和进行管理、维护的经费投入力度,为免费开放工作提供切实的经费保障。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和优惠开放所需补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落实增强接待能力、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所需资金,落实人员培训经费及增加业务时间、增强业务强度的必要补助,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免费和优惠开放后能够正常、高效运转。
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测算本单位实施免费开放和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所需补偿和补助资金,通过土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范、加强引导、积极扶持紧密结合自身业务、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享受文化服务的经营措施,积极开发富有教育意义和鲜明特色的服务项目,并且把为观众服务的经营项目做大做活。同时争取社会资金的赞助和支持,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多渠道投入的运行格局,进一步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更好地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服务。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逐步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央文明委要求,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组成“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由文化厅(局)牵头,包括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文物局、解放军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全国与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能够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潜能,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各有关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
免费开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剧家正 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 科技部副部长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 财政部部长助理
童明康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蒋乾麟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黄彦蓉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张世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程东红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二、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办公室主任: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办公室成员:张 旭 文化部社图司司长
陆耀儒 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
王 威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杨 进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晓原 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副司长
董 华 中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
王家新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
李耀申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副司长
施 雷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宣传局副局长
贺 冰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操学诚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蒋月娥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高 勘 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
三、工作职责
(一)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共同推进重点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直接对中央文明委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向全国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小组定期汇报工作。
20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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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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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提供赌博场地这种行为可不能小看,它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麻烦中,而且不同情况处罚也不一样。 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可能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交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比较多,那就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得交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要是达到了一定标准,那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按照《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交罚金。要是情节严重,比如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很多等,就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交罚金。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判断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以及该怎么处罚,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这么做的,赚了多少钱,赌博的规模有多大,持续了多长时间等。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去提供赌博场地。一旦被发现,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要是身边有人进行赌博活动,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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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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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赌博场地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的处罚得看不同的情况。 2、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被处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要是情节严重,会被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还要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里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场地、赚了不少钱之类的情况。 3、要是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就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的,会被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交罚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交罚金。“情节严重”通常是说抽头渔利的总数比较大、赌资数额特别多、参与赌博的人很多等情况。 4、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对提供赌博场地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会把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的规模大小、持续了多长时间等因素都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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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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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赌博提供场地可不是小事,可能会面临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处罚。 要是情节比较轻,没达到犯罪程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较多,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要是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得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况,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实际司法中,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像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规模多大、持续了多久等。大家可千万别为了一点利益,去干给赌博提供场地这种违法的事,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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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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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处罚依不同情形而定。 若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指提供场地多次、获利较多等情况。 若达到一定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指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形。 司法实践里,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会综合考量场地提供者的主观故意、获利情况、赌博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 解决措施和建议:不要为赌博提供场地,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发现有人提供赌博场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因不知情提供了场地,应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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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违法处罚,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处罚得看不同情形。 要是情节比较轻,还没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赌博提供条件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五百元以下。要是情节严重,就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会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像多次提供场地、获利比较多,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要是达到一定标准,这种行为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了。根据《刑法》,开设赌场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交罚金。如果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得交罚金。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较大、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 在实际司法中,认定和处罚提供赌博场地的行为时,会综合考虑好几个因素。比如场地提供者是不是故意的、赚了多少钱、赌博规模有多大、持续了多长时间等。所以大家可得注意,千万别给赌博提供场地,不然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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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通常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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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子女抚养费可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的确定有一套明确的规则。子女抚养费数额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要是父母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给。要是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要是没有固定收入,那抚养费数额就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前面说的比例来确定。 不过,生活中总有特殊情况。比如子女得了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或者一方收入特别高,这时抚养费的比例就可以适当调整。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要是条件允许,也能一次性付清。碰到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要是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用再给抚养费了。 要是原来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花费超过了原定数额,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法律建议:离婚双方在确定抚养费时,要多从孩子角度出发,合理协商。如果对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后续生活中,若情况发生变化,也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调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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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通常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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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案子里,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主要看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准。 2、要是有固定收入,给抚养费一般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来算。要是要负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比例能适当提高,但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没有固定收入的话,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面说的比例来确定。 4、遇到特殊情况,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像孩子得了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或者一方收入特别高这种情况。 5、抚养费最好定期给,条件允许的话也能一次性给。要是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就可以用他的财物来折抵抚养费。 6、抚养费一般给到子女18岁。要是孩子16岁以上不满18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还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用再给抚养费。 7、要是原来定的抚养费不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花费超过了原定数额等合理原因,子女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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