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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 颁布单位:来宾市政府

  • 文       号:来政发[2013]55号

  • 颁布时间:2013-10-18

  • 实施时间:2013-10-1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工作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来政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有利于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农民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加快趋势,但总体上还处在自发、无序的起步阶段,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规模化水平不高和土地抛荒等问题还较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土地流转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创新,加大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为方向,紧紧抓住桂中治旱和桂中土地整治两大工程契机,着力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机制与管理,提升我市土地流转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三不变”的原则。即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由承包农户自愿、自主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三是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行土地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实现农业增效。
四是坚持市场、管理、规范的原则。着力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各县(市、区)农村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流转中的关键作用,尊重和激励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1.力争到2015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流转率19%以上。
2.培育一批规模较大、辐射力较强的土地流转示范基地,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体系。
3.力争到2020年,全市土地流转达到63万亩,流转率达到25%。
三、主要任务
以桂中农村土地整治和桂中治旱项目区为重点区域,发挥项目区内土地整治后“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的优势,集中连片且耕作条件相近的有利条件,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一)推动同类产业的集中连片经营。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专业化生产,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培育特色鲜明、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打造“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农业经济品牌,加快形成与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匹配度高的优势产业格局。
(二)引导农户与农户之间“小块并大块”。在加强标准农田建设、尽量消除土地耕作质量差异的基础上,引导在同一片区域的农户联合起来互调互换,“小块并大块”,化分散的承包地为相对集中,实现小面积的集中连片规模经营。
(三)重点推动土地加快向现代市场经营主体集中。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现代市场经营主体,鼓励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建设生产基地,加快资本、技术和现代经营理念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提升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流转效益最大化。
(四)积极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新模式。引导农民把土地承包权转化为长期股权,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组织可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也可由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组建。常见有两种形式:一是“土地入股”模式。入股土地作价折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经营,收益按股份分配。二是“中介服务”式。即农户先将土地集中到土地合作组织,土地合作组织再将土地流转给新的经营主体,所得流转收益按农户土地入股的份额分配。
(五)加大农业招商力度。围绕当地的优势和特色农业资源,加大招商力度,落实高效农业项目,创办各种特色种养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放大土地的聚合效益。
四、强化政策激励,调动各方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3年起,土地流转项目列入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励范围。
(二)强化项目扶持。积极促进涉农项目与土地流转对接,各级农业、扶贫、林业、水利、土地、交通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机补贴等方面优先安排、适度倾斜;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
(三)落实信贷、税收优惠。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实行优惠利率,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要积极探索农业订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等不动产抵押和推动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时,积极协调税收部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流转大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四)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应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政府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五)完善社会保障。对土地已全部流转的农民,凡在县城、小城镇和园区购房的,可实行农转非,在医疗、养老、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完善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在内的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健全城乡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努力解决土地转出者后顾之忧。
五、加强管理服务,提高土地流转规范化水平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我市土地流转由自发、无序转向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健全土地流转的组织体系。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机构建设,完善办公设施设备, 保障人员和经费。建立市、县、乡、村一体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账,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同时,积极培育土地合作社、价格评估中心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登记、备案和加强指导规范其经营行为,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政策法律咨询、价格协调、合同签订等服务,使其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经营主体。
(二)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自治区工商局统一提供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承包农户委托第三方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流转协议,合同签订后,可由乡镇司法部门给予鉴证。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达到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的要修订完善。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方式和手段。重点是建立价格评估制度,采取政府指导、中介评估、协商确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报县级备案。
(四)推进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场所建设。在重点区域推动设立区域性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设立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窗口服务流程,配备电子显示屏,努力为土地流转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健全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市、县两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建和完善乡镇、村级调解组织,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保障流转双方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到全面规划,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并落实人员经费,统一协调解决本地土地流转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乡镇也要健全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农业、林业、财政、国土、社保、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规划、管理、服务,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二)宣传引导。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通过对比算账、实地观摩、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和意义,思想上尽快接受、行动上积极参与。
(三)强化督导。要强化工作督导,一方面,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力落实、土地流转有力推进,另一方面,防止和纠正硬性下指标、定任务的急躁冒进倾向,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违背农民意愿、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资源等不当流转行为,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健康、有序推进。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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