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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户主是女儿的父亲,女儿病逝,女婿又一直未尽到子女义务,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选择不给对方房子么?

180****6689 陕西-西安 房屋买卖咨询 2019.11.20 23:38:34 337人阅读

你好,城中村拆迁后面临新房分配,女儿有两套房子,但是户主是女儿的父亲,女儿病逝,女婿又一直未尽到子女义务,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选择不给对方房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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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160627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152325条

您好,您的情况建议您当面咨询。如您还有什么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地方,可电话联系。

2019-11-21 09:49:47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86447条

您好,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有需要,欢迎咨询律师帮助

2019-11-22 08:40:14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179583条

你好,属于遗产

2019-11-21 10:57:12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18918条

房子是老人的还是拆迁补偿方案中就有无女儿的份额?

2019-11-21 09:03:26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5778条

您好,请说明具体情况,可详谈。

2019-11-21 08:48:25 回复

有使用权,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扩展资料: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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