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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若不知是“幼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  

强奸幼女若不知是幼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  

  对于强奸罪,2003年元月23日最高法院亦出台司法解释《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这个解释的要点很简单,现照录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长期以来,只要行为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该负责人指出,刑法的这一规定缺 乏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两高的司法解释依然没有解决两罪之间的矛盾,如果明知对方是否是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可以判嫖宿幼女或者强奸的,如果强奸幼女后,硬塞给幼女一些金钱,那么原来的强奸就变成嫖宿了。

强奸幼女若不知是“幼女”,连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