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平时上班比较早,所以都是下班途中在我们那边的菜市场买菜,那天我像往常一样从公交车下来走向我平时买菜的市场,谁知道被一个摩托车撞了,他急着送餐又在看手机就撞到了我,我去公司申请工伤的时候,但是公司不认可,请问下班买菜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
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据下述规定,下班买菜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法条第六条规定:对行政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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