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现因公司财务紧张分公司需要裁员,分公司经理说要么接受可以调岗去外地门店,要么主动辞职没有任何经济赔偿。当时签署的合同中有一项是:乙方声明,其明确知悉甲方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国范围内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派驻工作。 这种情况不同意调岗呗强制辞退,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如果单位单方面无理由给你调职降薪,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除非是你无法胜任你现在的职位。而且单位经过培训后你仍然不能胜任的,这样单位才能给你调职。如果是未经上述的程序就直接给你调职降薪的话,那么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单位与劳者协商致变更劳合同约定内容据用单位单变更劳者工作点、工作内容等。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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