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与税务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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