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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户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傍名牌的认定

杜* 河北-唐山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6:29:19 379人阅读

我们是某市一家知名的奶制品有限公司,近期发现市场是有一种新的奶制品,跟我们公司的商业标识十分相似,具有极大的混淆性,请问属不属于中户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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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户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2018-07-11 16: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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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要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产品,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约是否属于傍大款则需要具体分析。

2018-07-11 16:30:19 回复

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这一条写下了重墨浓彩的一笔,为消费者识别仿冒、维护合法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制。“傍大牌”实际上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仿冒别人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为消费者认可的商业标识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误购,从而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比较多、层出不穷。
  第
一、假冒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第
二、采用与他人商品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外观稍微改动造成近似。
  第
三、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其简称作为本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等加以滥用。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仿冒行为。
  应当说,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仅坑骗消费者、侵害其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合法经营者的商誉,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傍大牌”的行为存在,不仅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容,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这种仿冒行为如果泛滥起来就没有人愿意创新了,仿冒别人的自己就可以牟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这是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制并且要认真执法予以打击的对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上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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