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这一条写下了重墨浓彩的一笔,为消费者识别仿冒、维护合法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制。“傍大牌”实际上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仿冒别人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为消费者认可的商业标识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误购,从而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比较多、层出不穷。
第
一、假冒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第
二、采用与他人商品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外观稍微改动造成近似。
第
三、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其简称作为本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等加以滥用。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仿冒行为。
应当说,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仅坑骗消费者、侵害其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合法经营者的商誉,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傍大牌”的行为存在,不仅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容,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这种仿冒行为如果泛滥起来就没有人愿意创新了,仿冒别人的自己就可以牟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这是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制并且要认真执法予以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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