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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有理由,只要向法院提交一纸申请,法院就要启动审查程序。这就为债务人拖延履行裁决、恶意启动审查程序大开方便之门。前大多法院为了体现执行公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均要求通过类似于开庭审理的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且对执行法院的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裁定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就使许多本已超负荷运转的执行法院感到力不从心。
2018-06-24 22:3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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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前对于被申请人启动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未有任何条件性要求,而且对于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未有任何收费方面的规定。
2018-06-24 22: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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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书的回答,希望帮到你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2020-11-18 09:41: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