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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王某,男,36岁,汉族,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咸阳市人民路某某花园。
被申请人 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咸阳市人民中路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办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共计11000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1000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月份工资1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1999年元月起一直在被申请人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咸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从事计算机维护维修工作至今。期间,申请人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认真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虽然该公司负
2018-06-24 19:06: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