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中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省市对其计算方法有不同规定。有的省按全日制用工的计算标准确定,即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有的省则专门公布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即是如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该规定第14条关于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8-06-10 09:46:14 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对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有效科学的补充,既能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又能大量增加用工岗位,给一些要求工作时间灵活、劳动报酬结算迅速,想短期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因为工作时间灵活多变,故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工资结算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法律通过限制每周最长小时数及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对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进行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一旦超过24小时或报酬结算支付周期超过15日,即会被认定违反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视同全日制用工。同时,限制每周工作时长也是对那些想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试想,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24小时,然后再安排每天加班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节日加班则此种用工形式就与全日制用工形式一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就无法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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