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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纯劳务分包税率是多少?

赵** 河北-石家庄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30 08:27:08 6743人阅读

建筑安装工程纯劳务分包税率是多少,我的一个好哥们,他在北京市的装潢公司上班,最近他们接了一个新的工程,给新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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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018-05-30 08:3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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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纯劳务分包税率是纯劳务性的分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但是,如果总包方合同要求使用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018-05-30 08: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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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税率是非常重要的,熟悉了解就能避免犯错,每个细节都非常重要,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就建筑劳务分包税率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2016年5月1日后建筑劳务一般增值税税率是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上就是关于高速公路建筑劳务分包税率方面的内容

2020-11-07 05:08: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个人代开建安发票的综合征收率为4.86。单位的税率分以下三种情况:有外出经营证明并注明账务核算健全的,综合征收率为3.36(营业税及附加)外来建筑安装有外出经营证明但账务核算不健全的,综合征收率为4.36(营业税及附加3.36、个人所得税1)外来建筑安装无外出经营证明或未报验登记的,综合征收率为6.86(营业税及附加3.36、个人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2.5)。如果贵单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分别核算的,可以就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劳务开具相应的建安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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