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取得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否则将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开发商一直没有将房产证给我们。但由于当时国家出台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所以打电话给开发商咨询的时候,开发商说因为我们办的是房产证,他们直接拿去给我们办理不动产权证了。一直到2018年5月2日,我们才拿到不动产证。拿到证后,到政务中心不动产权登记处查了一下,我们房子的初始登记房产证时间是2016年9月8日。所以想咨询一下,开发商有没有违约。
明确合同约定初始登记时间、转移登记时间,并审查你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未配合提交办理产权证资料等,结合上述事实才能判定是否违约。
2018-05-03 10: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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