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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法律为保护生育妇女及婴儿的权益,在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一种法定假期的法律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而女职工休了哺乳假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对此,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规定是:“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为张某在一年中有大半年时间都在休假,因而认为张某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2018-04-30 22:1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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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但是法律规定没有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先行安排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单位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根据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休年休假可以同时休哺乳假不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为你服务的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018-04-30 22: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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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影响次年年休假。法律对休了哺乳假可否休年休假没有规定。个人觉得可以参照是否休病假执行。参考条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20-11-06 18:4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