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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能否耍求企业二倍工资赔偿?

赵** 广西-南宁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4.24 23:39:28 24人阅读

已经签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能否要求企业二倍赔偿,适用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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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企业工作签订两次合同未签第三次合同,还在企业工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二倍的工资)的情形不相符,,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支持。仲裁裁决是否有违劳动合同法。
第三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可以耍求企业二倍工资赔偿

2018-04-24 23:4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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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三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也可以,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8-04-24 23:4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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