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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当时跟公司签订的是三年的合同,现在我不想做了,请问没解除合同直接走人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你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违约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者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了。不算是擅离职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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