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有效期就是要约存在的时间,时长由要约人定。若明确规定,如“本要约10天内有效”,按此执行。
2.若未明确,分情况处理。对话方式且未明确承诺时间,受要约人要马上承诺,有效期极短。
3.非对话方式,应给受要约人合理承诺时间,综合交易习惯、内容复杂程度、传递方式等确定。像普通商品买卖要约,要考虑通讯和决策时间。
4.未在有效期内承诺,要约就失效。
结论:
要约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明确规定存续期限的依此确定;未明确的,对话方式作出且无承诺时间要求的受要约人应即时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给予合理承诺时间,未在有效期内承诺要约失效。
法律解析:
要约有效期也就是要约的存续期间,其时长决定权在要约人。当要约人明确规定了如“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这样的存续期限时,有效期就按照此规定来确定。若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提及承诺时间的,受要约人需要马上作出承诺,此时要约有效期很短。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给予受要约人合理的承诺时间,合理时间要综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复杂程度、传递方式等因素来确定,像普通商品买卖要约,要考虑通讯往返和受要约人决策时间等。一旦受要约人未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要约就会失效。如果在要约有效期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1.要约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若明确规定存续期限,按其规定执行,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就依此确定有效期。
2.若要约人未明确规定,分情况处理。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明确承诺时间,受要约人需即时承诺,此时要约有效期极短。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给予受要约人合理的承诺时间,合理时间要综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复杂程度、传递方式等因素确定,像普通商品买卖要约,需考虑通讯往返和受要约人决策时间等。
3.若受要约人未在有效期内承诺,要约失效。为避免纠纷,要约人应尽量明确要约有效期。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要及时查看有效期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
法律分析:
(1)要约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若要约人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就按照该规定确定有效期,比如明确表示“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
(2)若要约人未明确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明确承诺时间,受要约人需即时作出承诺,此时要约有效期很短。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要给予受要约人合理的承诺时间。合理时间要综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复杂程度、传递方式等因素来确定,像普通商品买卖要约,需考虑通讯往返和受要约人决策时间等。
(4)受要约人未在有效期内承诺,要约就会失效。
提醒: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要重视要约有效期的规定。要约人最好明确规定有效期,受要约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避免因超期导致要约失效,不同情况的有效期确定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要约人明确规定存续期限的,按照其规定的时长确定要约有效期,比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就以10天为准。
(二)要约人未明确规定时,若以对话方式作出且未明确承诺时间,受要约人要即时作出承诺,此时要约有效期很短。
(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综合交易习惯、要约内容复杂程度、传递方式等因素,给予受要约人合理的承诺时间,像普通商品买卖要约,需考虑通讯往返、受要约人决策时间等确定合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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