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驳回劳动仲裁申请分仲裁委员会和被申请人两种情况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可驳回,像申请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申请人等,应在收到申请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
2.被申请人若应对对方仲裁请求,可从三方面着手。若对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要提供相关证据反驳。若请求无法律依据,就用适用法律条文论证。若发现仲裁程序不合法,如仲裁员应回避未回避,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异议,请求补正程序或驳回申请。
建议仲裁委员会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及时准确作出决定;被申请人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仲裁委员会而言,若仲裁申请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像申请人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申请人等,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从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出发进行的审查。
(2)作为被申请人,当对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时,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以事实说话。若请求无法律依据,则用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让法律成为有力支撑。若发现仲裁程序不合法,例如仲裁员应回避却未回避,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补正程序或驳回申请,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提醒:
在劳动仲裁中,双方都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运用。被申请人发现程序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仲裁委员会方面,当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像申请人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不明确、无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等,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方面,若对方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若请求无法律依据,用适用法律条文论证;若仲裁程序不合法,如仲裁员应回避未回避,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异议,请求补正程序或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对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当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像申请人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明确被申请人等,仲裁委收到申请五日内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被申请人反驳申请:对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可提供证据反驳;无法律依据,用法律条文论证;若仲裁程序不合法,可向仲裁委提异议,请求补正或驳回申请。
结论:驳回劳动仲裁申请可分不同主体采取措施。仲裁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可针对对方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或仲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分别通过提供证据、适用法律条文论证、提出异议等方式反驳或请求驳回申请。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申请需符合一定受理条件,若不满足,如申请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况,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而被申请人在面对仲裁时,当对方请求缺乏事实支撑,可拿出证据来反驳;若请求无法律依据,可引用对应法律条文进行论证;当发现仲裁程序存在不合法现象,像仲裁员应回避却未回避,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难以把握处理方式,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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