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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重疾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张* 浙江-丽水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2.01 07:36:37 446人阅读

员工患重疾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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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患病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时长依据工作年限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
(2)医疗期满后,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若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提醒:员工遇此类情况要留意医疗期和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深入分析。

2026-02-01 12: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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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患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提交相关诊断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单位自己患病情况,以保障自身在医疗期内不被违法解除合同。
(二)医疗期满后,若无法从事原工作,对于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积极尝试。若确实无法胜任,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三)当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合同时,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单位按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6-02-01 12: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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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患重疾,单位解除合同受法律约束。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约,医疗期依工作年限定,为3到24个月。
2.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多付1个月工资可解约,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3.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约,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付赔偿金。

2026-02-01 10: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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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患重疾,单位解除合同受法律严格限制,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医疗期满满足条件可解除但需补偿,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处于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时长根据工作年限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医疗期满后,若员工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予经济补偿。若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遇到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补偿金额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0:3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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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重疾时单位解除合同受法律严格限制。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

医疗期满后,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及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若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员工医疗期内给予应有的保障。员工若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1 09:19:35 回复

解答如下,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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