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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哪些条件下需支付赔偿金

邓** 广西-钦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30 02:31:28 402人阅读

具体哪些条件下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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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场景: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在自己无过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下被辞退,可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流水、辞退通知等证据,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侵权责任场景:若因他人过错或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情形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及时就医治疗、保存好事故现场证据,如事故照片、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等,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
(三)合同领域场景:当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造成损失,保存好合同文本、交付凭证、损失证明等,先与对方沟通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30 08: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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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方面,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像在员工无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况时将其辞退,就需支付赔偿金。
2.侵权责任方面,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致损,如交通事故责任方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要支付赔偿金;无过错但法律规定担责的,像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也需支付。
3.合同领域中,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对方受损,如卖方未交付合格货物使买方受损,需支付赔偿金。

2026-01-30 07:0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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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同法律场景下支付赔偿金条件有别,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违法解约需支付,侵权责任里过错或法定无过错情形需支付,合同领域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致损需支付。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员工无过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需担责赔偿,如交通事故责任方;即使无过错,法律规定应担责的,像高度危险作业致损,也需支付赔偿金。合同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对方损失,要支付赔偿金,如卖方未交付合格货物。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05:4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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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场景下支付赔偿金条件存在差异。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支付,如在员工无过错且不符法定解除情形时辞退。侵权责任里,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要赔偿,无过错但法律规定担责的也需赔偿。合同领域,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对方损失的需支付。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辞退。
2.行为人在日常活动中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要做好风险防控。
3.合同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若可能违约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降低对方损失。

2026-01-30 05: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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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方面,依据法律,用人单位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当员工无过错且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时被辞退,用人单位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2)侵权责任方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支付赔偿金是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使无过错,但只要法律规定需担责,同样要支付。如高度危险作业,因其本身具有高风险性,法律要求作业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3)合同领域,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支付赔偿金,是对受损方的补偿,也是对违约方的约束。例如卖方未按约定交付合格货物致买方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不同法律场景下支付赔偿金条件有别,遇到相关问题需准确判断适用场景。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04:10: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一般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形式是怎样规定的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的发放如何规定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延时支付员工工资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否则就是拖欠工资。但根据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由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不能按期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具体如何支付征地补偿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而不能仅仅支付一部分。具体来讲,是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这里的全部支付完毕,是指全额支付、支付到位。发放形式,由各地按实际情况发放,一般都是打到个人账户上。法律上对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的规定:一、各项补偿要在3个月内支付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就是说无论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都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补偿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被征收人经常反映的,某些地方由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全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情况,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三、征地补偿应当全额支付,不能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而不能仅仅支付一部分。具体来讲,是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这里的全部支付完毕,是指全额支付、支付到位。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给所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提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此可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是应当由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不能仅仅因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不是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就不予补偿或将补偿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五、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我国《物权法》赋予了土地使用权人(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力的。任何以土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为借口,不予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都是不合理、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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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9 20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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