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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更地点怎么办

邱* 云南-昆明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5 13:55:30 482人阅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更地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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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该变更要求。

(3)若因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提醒: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时,应保留双方沟通的证据,若单位因此解除合同,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不同案情细节可能影响权益处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15 1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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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比如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三)若因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6-01-15 16:0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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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变更事项。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该变更要求。

若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但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026-01-15 15:2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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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时劳动者有权拒绝,若因此无法履行合同且协商不成,单位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变更,同样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该变更。若变更工作地点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仍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遇到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5: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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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变更工作地点的法定前提。

变更工作地点时,劳动者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表达自身意见。若同意变更,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清晰记录新的工作地点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此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双方沟通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确认是否获得法定补偿。补偿应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需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026-01-15 14:42:03 回复

您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怎样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一般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是以下几种:(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2)、合同的形式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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