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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买房贷款算谁的

许* 重庆-渝中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08 14:49:46 417人阅读

两个人买房贷款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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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两人买房贷款的还款义务主体依借款合同确定,夫妻和非夫妻情况有不同认定规则。
法律解析:
贷款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人是直接债务人,要按合同约定还款。若两人共同签订合同,就是共同债务人,按合同承担连带或按份还款责任。夫妻关系中,一方签合同用于共同居住房屋,属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双方都要还款;一方签合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另一方未追认,是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作共同财产。非夫妻关系,未签合同一方一般不直接担责,有约定的签合同方还款后可追偿。房产产权归属和贷款义务是不同法律关系,产权共有不意味着贷款义务共担。如果大家在买房贷款还款义务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6-01-08 2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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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买房贷款还款义务主体确定以借款合同为准,谁签订合同谁是直接债务人,需按约还款。若两人共同签订合同,构成共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或按份还款责任。
2.夫妻关系中,一方签合同用于购买共同居住房屋,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另一方未追认,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属共同财产。
3.非夫妻关系中,未签合同一方一般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若有约定,签合同一方还款后可依约追偿。房产产权归属和贷款义务是不同法律关系,产权共有不意味着贷款义务共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借款合同前,明确各方还款责任和义务,共同签订时明确连带或按份责任。
2.夫妻买房时,了解贷款是否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3.非夫妻共同买房,若有还款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保障权益。

2026-01-08 20: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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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人买房贷款的还款人由借款合同决定。贷款是根据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跟贷款机构签合同的人,就是直接的债务人,要按合同还钱。要是两人一起签合同,就成了共同债务人,具体是连带还是按份还款责任,看合同怎么写。
2.如果是夫妻买房,就算只有一方签借款合同,但贷款是用来买夫妻一起住的房子,这属于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这算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钱。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合同,贷款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另一方也没同意,那这就是个人债务。不过婚后一起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能当作共同财产处理。
3.如果两人不是夫妻,没签借款合同的一方不用直接还贷款。但要是双方有其他约定,签合同的人还完钱后,可以按约定找另一方要钱。房产产权归属和贷款义务是两码事,房子产权共有,不代表就要一起承担贷款还款义务。

2026-01-08 18:3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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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贷款还款义务主体依借款合同而定,与贷款机构签合同者为直接债务人,要按约还款。
(2)两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构成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或按份还款责任,依合同约定执行。
(3)夫妻关系中,一方签合同用于共同居住房屋,属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若一方签合同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另一方未追认,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4)非夫妻关系,未签合同一方一般无直接还款义务,有约定的,签合同方可依约追偿。同时,房产产权归属和贷款义务是不同法律关系,产权共有不意味着贷款义务共担。

提醒:
签订贷款合同前要明确还款责任约定,夫妻和非夫妻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7:0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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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借款合同主体。贷款还款义务按借款合同确定,签订合同者为直接债务人,要按约还款。若两人共同签合同,按约定承担连带或按份还款责任。
(二)区分夫妻与非夫妻情况。夫妻间,用于共同居住房屋的贷款,即使一人签合同,也属共同债务;超出日常需要且另一方未追认则为个人债务,但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作共同财产。非夫妻关系,未签合同者一般无还款义务,有约定的签合同方可追偿。
(三)理清产权与贷款义务关系。房产产权归属和贷款义务是不同法律关系,产权共有不意味着贷款义务共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08 16:05:52 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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