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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解除权,但受服务期约定限制。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有上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若用人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辞职无需赔偿培训费。
2.专项培训是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支出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等,不包含岗前培训或常规职业培训。
3.解决措施与建议:
-用人单位应明确专项培训与常规培训的区别,与劳动者签订清晰的服务期协议和违约金条款,保留好培训费用凭证。
-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前要了解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谨慎决定是否参加培训;若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考虑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影响。
2026-01-08 07: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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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定权利,但如果有服务期约定,该权利会受限。
2.要是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还和劳动者签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就得按约定给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没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若单位没提供专项培训,或者没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辞职就不用赔偿培训费。
4.专项培训是指为提升劳动者特定技能,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等支出,岗前培训和常规职业培训不算在内。
2026-01-08 07: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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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有法定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服务期约定会对此进行限制。
(2)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有上限,既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若用人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辞职无需赔偿培训费。
(4)专项培训有特定界定,是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等,岗前培训或常规职业培训不在此列。
提醒:劳动者在面对培训及服务期约定时,要明确培训性质,若在服务期内有离职想法,需谨慎考虑违约金问题;用人单位应规范培训协议约定,依法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6-01-08 06: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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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超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若用人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培训费。
(三)确认是否为专项培训,要判断是否是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支出有凭证的培训、差旅等费用,岗前培训或常规职业培训不算专项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26-01-08 06: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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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提前辞职需按约定支付不超规定的违约金;若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或未约定服务期,提前三十日辞职无需赔偿培训费。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受服务期约定限制。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就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不过,违约金数额是有上限的,既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专项培训是指为提升劳动者特定技能产生的有凭证的费用,像差旅费用等,不包含岗前培训或常规职业培训。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提供专项培训或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需赔偿培训费。如果大家在劳动合同解除及培训费用赔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8 05:53: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