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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里损害赔偿责任包含什么

赵* 新疆-和田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2 16:03:37 476人阅读

劳务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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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损时,按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若接受劳务方有未提供安全保障、指示不当等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提供劳务方自身有过错,也需分担部分责任。比如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必要防护设备致提供劳务者受伤,接受劳务方就有过错。
(2)当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担责后可追偿。
(3)责任范围广泛,涵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分别有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提醒:劳务关系中损害赔偿较复杂,不同案情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2 19: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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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时,提供劳务方应收集自身受损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接受劳务方存在未提供安全保障条件、指示不当等过错,以便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自身也有过错,应认识到需分担部分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接受劳务方要积极承担侵权责任,若发现提供劳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在承担责任后收集相关证据向其追偿。
(三)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受害者要保留好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票据,以便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02 19:3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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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两种,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身受损,根据双方过错担责;因劳务致第三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担责,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方可追偿,责任范围含多种费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劳务关系里,对于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身受损的情况,若接受劳务方存在未提供安全保障条件、指示不当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而提供劳务方自身有过错导致损害,也要分担部分责任。当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担责后可追偿。责任范围涉及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收入减少部分,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的包含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如果在劳务关系中遇到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准确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19:3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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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包含提供劳务方自身受损和致第三人受损两种情形。在提供劳务方自身因劳务受损时,按双方过错确定责任,接受劳务方有未提供安全保障、指示不当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方自身过错也需分担责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第三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方担责,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劳务方可追偿。责任范围涵盖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损失,残疾或死亡还有相应赔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接受劳务方应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必要培训和正确指示,降低自身过错风险。
-提供劳务方要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谨慎履行劳务义务,减少自身过错。
-双方可签订明确劳务合同,对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纠纷。

2026-01-02 19: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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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当提供劳务的人在干活时自己受伤,按照法律规定,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定责任。要是接受劳务的人没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或者指示有问题,那就要赔相应的钱;要是提供劳务的人自己有错才受的伤,也得承担一部分责任。
2.要是提供劳务的人在干活时让第三人受了伤,一般由接受劳务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要是提供劳务的人是故意这么做,或者有重大过失,接受劳务的人赔了钱之后,可以找提供劳务的人再要赔偿。
3.赔偿的范围一般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为受伤不能工作少赚的钱。要是造成残疾,还得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要是导致死亡,要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02 17:41: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律师解答: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益,致使受害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赔偿权利之人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这些财产损失的责任。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3)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问:我与丈夫结婚几年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丈夫也经常出手殴打我,我现在实在无法忍受了,想提出离婚。我听朋友说,这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想问下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什么我能提出什么样的请求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所描述的你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的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你要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要由你提出证据证明你丈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只要查证属实,就会以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你们双方进行协议,确定数额,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法官会根据你们的实际酌情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层面该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层面。一、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传统观念认为,家庭中的纠纷只能依靠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评价来控制,国家强制力不宜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会发生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过错赔偿规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也应当并且能够发挥作用。(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要求的必然结果。《婚姻法》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事法律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责任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加害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配偶中无过错的一方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这是极不合乎情理的。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道德力量对夫妻关系的调整并不矛盾。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出于对法律干涉私生活自主权的担忧,反对法律干涉婚外恋等问题,主张“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④。应当承认,这些学者的担忧是有道理的,法律与道德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二者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法律在道德领域内的过度扩张可能危害健康稳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简单地把法律调整或者道德调整分开。事实上,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好,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平衡婚姻家庭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维护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应的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是互相渗透的,两者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实现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良好效果。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有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二是由于违约。根据传统观念,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这对于夫妻之间弱小一方的权力使用并不合理,更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双方的任何一方一旦有侵权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这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彩。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譬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为该种情形的状况都是一致的,即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厌旧,见导思迁;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观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关系的长期紧张,配偶一方压抑负荷过重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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