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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有没有合同纠纷

徐** 辽宁-阜新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2.30 01:57:47 388人阅读

房产买卖有没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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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的合同纠纷需结合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常见纠纷类型及对应解决措施如下:

1.针对卖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纠纷。卖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抵押或查封情况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买方需收集房屋瑕疵的相关证据,如专业检测报告、官方登记证明文件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2.针对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的纠纷。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时,卖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索要违约金,若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针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的纠纷。双方对交房时间、过户手续办理等约定不明时,应先参考行业交易习惯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条款含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4.针对政策变化导致履行困难的纠纷。因限购、限贷等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调整付款方式或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06: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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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卖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引发的纠纷: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抵押或查封等重大瑕疵,违反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引发的纠纷:买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卖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在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双方对交房时间、过户手续办理等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应按照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等确定条款含义,若无法明确,可协商补充约定,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政策变化导致履行困难引发的纠纷:限购、限贷等政策变化使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或贷款额度降低,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纠纷解决途径:发生纠纷时,双方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若合同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提醒:
房产买卖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项义务细节;交易中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影响权益。

2025-12-30 05: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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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卖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情况,买方应在交易前通过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状态,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做质量检测,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针对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节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若预计无法按时付款,需提前与卖方书面协商延期方案,避免构成违约。

(三)针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的情况,签订合同时需明确交房时间、过户手续办理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表述,若有疑问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保条款清晰无歧义。

(四)针对政策变化导致履行困难的情况,合同中可加入政策调整的免责条款,明确因限购、限贷政策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如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2-30 04:4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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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关键问题,如质量缺陷、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违背应尽的告知责任。

2.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属于违约行为。

3.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差异,比如交房或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模糊。

4.政策变动影响合同履行,如限购限贷使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或贷款额度减少。

5.纠纷发生后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按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2025-12-30 04: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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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房产买卖中的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双方需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买卖中的合同纠纷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一是卖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隐瞒抵押查封质量问题等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赔偿或解除合同。二是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合同条款理解分歧的,约定不明时可协议补充,无法补充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四是政策变化导致履行困难的,若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非商业风险,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若遇到此类纠纷且自行协商无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权利义务以选择合适解决途径。

2025-12-30 03:31:24 回复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解答如下,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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