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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失并用,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
一般不可以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根据法律推理理论,此种禁止也适用于上述第三点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本质上属于赔偿金的性质。合同中同时规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能产生矛盾。赔偿责任应基于实际损失,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相辅相成,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具惩罚性,造成损害时转变为赔偿违约金,应紧密结合损失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购房者的违约金数额,首先遵循合同约定,若无明确,一般不超过总损失30%。双方有过错时,按过错程度分配。若约定违约金不公导致损失未补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酌情调整;反之,过高则会予以削减,以实际损失为准。
专业解答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并行,但需视情况而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未设定或设定不足时,可同时使用。但若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害,当事人只可请求违约金,不可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独立概念,不能同时主张。若就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者,会导致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使违约责任偏向惩罚性,违背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并正确适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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