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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务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龙泽***澜) 甘肃-陇南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10 08:01:15 489人阅读

兼职劳务合同能否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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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劳务合同可提前解除,它遵循合同编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有提前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一方能按约定解除。

2.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也能提前解约。

3.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解除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提前解除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情况外,需赔偿。

2025-12-10 14: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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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兼职劳务合同可以提前解除,有约定条件、协商一致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解除需通知对方,造成损失可能需赔偿。
法律解析:
兼职劳务合同受合同编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依约解除;若未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也能提前解除。同时,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需进行赔偿。如果您在兼职劳务合同提前解除方面遇到问题,对具体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存在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0 1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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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劳务合同可以提前解除。劳务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有提前解除条件的约定,条件成就时一方能依约解除;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
2.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4.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提前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遇到需提前解除情况,优先协商;发生法定解除情形,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造成损失时,按规定赔偿,避免法律纠纷。

2025-12-10 11:3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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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兼职劳务合同可提前解除,因其受合同编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有提前解除条件的约定,条件达成时,一方能依约解除。
(2)合同未约定提前解除条件时,双方可协商一致提前解除。
(3)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一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提前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要进行赔偿。

提醒:提前解除兼职劳务合同要注意按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0: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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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约定时,当合同中提前解除的条件达成,一方可按照约定解除兼职劳务合同。
(二)未约定时,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来提前解除兼职劳务合同。
(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当事人能解除合同。
(四)解除合同时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五)提前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情况外,需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2-10 08:06:04 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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