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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押金能否退还

王* 辽宁-丹东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23 08:26:43 402人阅读

商业合同押金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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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业合同押金退还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有明确规定,就按合同约定处理押金退还事宜。
(2)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需依据双方履约情况判断。交付方依约履行,押金目的达成,一般应退还。
(3)若交付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未按约履行,收受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4)若收受方违约,交付方不仅能要求退还押金,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押金通常应退还。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商业合同涉及利益较大,签订时应明确押金条款。遇到押金退还纠纷,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3 12: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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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合同有押金退还的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交付方依约履行合同,押金目的达成,可要求收受方退还押金。
(三)交付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未按约履行,收受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四)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要求退还押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押金应退还。
(六)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1-23 12:3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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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合同押金能否退还,先看合同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时,看双方履约情况。交付方依约履行,押金应退还;交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可不退;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要求退还并追究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押金通常退还。
4.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2025-11-23 11:0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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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业合同押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合同约定、双方履约情形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合同中若对押金退还事宜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需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判断。交付方依约履行义务,押金一般退还;交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可不退还;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要求退还押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押金通常也应退还。当遇到押金退还纠纷时,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若您在商业合同押金退还方面存在疑问或正面临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3 10:1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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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合同押金退还取决于具体情况。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考量双方履约情形。
2.交付方依约履行,押金应退还;交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不退还;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要求退还并追究责任。因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押金通常退还。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双方先尝试协商解决押金退还问题,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5-11-23 09:25: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发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五楼办公区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按第一部分协议书中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修工程为壹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壹年3、其他约定:竣工验收交付后,由乙方留置35人组成小分队,负责免费服务保修壹年。保修期内,乙方应及时提供服务,并保证在18小时内到达。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其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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