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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事业单位的领导发布工作人员任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且不是红头文件,其中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未满四小时不算加班无法得到串休,并且迟到三次就取消加班串休,设置这样条例允许吗? 职工提出异议后并未具体回复只回复改条例是领导协商后结果
这种条例不合法,加班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或安排串休,不能自行规定未满四小时不算加班。迟到取消串休也不合理。职工可与领导再次沟通,明确指出条例违法之处,要求修改。若沟通无果,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争取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加班并不影响全勤计算。全勤奖是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奖惩管理规定及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管理工作而设置的一项奖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以上就是对员工加班后串休是否取消全勤奖问题的全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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