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8个月来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2025-11-10 18:04:19 回复
计算基数: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月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8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例如,2023 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88313 元,月平均工资为 7359 元,若某工伤职工十级伤残,于 2025 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可获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7359×8=58872 元。
此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 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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