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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合同到期改劳务派遣怎样算赔偿金

谢** 北京-顺义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31 10:58:49 466人阅读

两次合同到期劳务派遣怎样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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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若未经员工同意将其改为劳务派遣,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擅自改变用工方式侵害了员工权益。
(2)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3)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员工遇到用人单位类似违法操作,要注意保留相关工作证据,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16: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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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指出其未经同意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若协商不成,员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员工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0-31 15:0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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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将其改为劳务派遣,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2.经济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如员工工作5年3个月,月均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27500元,赔偿金55000元。

2025-10-31 14: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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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要改变员工的用工形式,从直接用工改为劳务派遣,必须征得员工同意。若未获同意擅自变更,这种行为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而赔偿金则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示例中员工工作5年3个月,月平均工资5000元,经计算可得经济补偿27500元,赔偿金55000元。若遇到此类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13: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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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员工同意,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以工作5年3个月、月平均工资5000元的员工为例,经济补偿为5.5×5000=27500元,赔偿金为27500×2=55000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
2.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
3.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31 11:54: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改劳务外包问题解答如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个条款让劳务外包的发包人很紧张,深恐其使用的劳务外包一不小心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于是,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不是由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差别,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总结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六大区别,具体如下: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最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改签劳务派遣,通常是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降低用人责任的一种手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改签为劳务派遣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能随意改变吗问题解答如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随意克扣其工资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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