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仲裁委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可向该仲裁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促使其督促仲裁委依法出具相关文书。
(二)若仲裁委完成仲裁审理却未给出仲裁裁决书,先与仲裁委沟通了解原因。
(三)若与仲裁委沟通无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对仲裁委工作进行监督。
(四)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劳动仲裁委开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材料等证明,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会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若劳动仲裁委未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可找上一级主管部门,让其督促仲裁委依法提供文书。
2.若仲裁审理结束但未给裁决书,先和仲裁委沟通问原因。沟通不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其可监督仲裁委工作。
3.还能向法院起诉,持仲裁委接受申请材料证明,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会受理。
结论:劳动仲裁委未给予书面仲裁文书,若未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找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若已审理未出裁决书,可先沟通,沟通无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劳动仲裁过程中,书面仲裁文书是重要的程序体现。当仲裁委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有管理和监督职责,能促使仲裁委依法行事。而在完成仲裁审理却无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先与仲裁委沟通是合理的解决途径。若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仲裁委工作进行监督,可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法院也会受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凭借仲裁委开具的相关证明即可提起诉讼。如果在劳动仲裁中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委未给予书面仲裁文书有不同情形及对应解决措施。若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可向仲裁委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促使其督促仲裁委依法出具文书。
若已完成仲裁审理却未给出仲裁裁决书,先与仲裁委沟通了解原因。若沟通无结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其有权对仲裁委工作进行监督。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劳动仲裁委开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材料等证明,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会受理。
建议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按流程先沟通再寻求其他途径,避免权益受损。
法律分析:
(1)当劳动仲裁委未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劳动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借助上级部门的督促,促使仲裁委依法出具相关文书,保障劳动者了解仲裁受理情况的权益。
(2)若仲裁委完成审理却未给出仲裁裁决书,劳动者首先应与仲裁委沟通,明确未出具的原因。若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监督仲裁委工作的权力,能推动问题解决。
(3)劳动者还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劳动仲裁委开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请材料等证明,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会受理,为劳动者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提醒: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与仲裁委沟通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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