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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n和n+1赔偿规定是什么

戴* 四川-遂宁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4 02:52:18 340人阅读

劳动法2n和n+1赔偿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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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2N赔偿规则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计算依据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有不同区间对应不同的支付标准。
(2)N+1赔偿规则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形。其中N是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和2N中的经济补偿一样,1是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时按N赔偿,违法解除则按2N赔偿。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区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确定适用的赔偿规则。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5: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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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先判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2N赔偿,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年限的证据,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用人单位是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要求N+1赔偿。同样准备好相关证据去维权。
(三)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劳动者可主张N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0-24 05:4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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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N赔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双倍赔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2.N+1赔偿: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员工,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时适用。N是经济补偿,算法同前;1是代通知金,即多给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就不用给。
3.适用情况: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用N,违法解除用2N。

2025-10-24 05:0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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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纠纷中,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N+1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时的补偿规则,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适用N。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2N。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而N+1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况,N是正常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与前面一致,1是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则无需支付。在劳动纠纷里,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赔偿规则十分重要。如果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况或者在劳动赔偿方面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04: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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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纠纷中的2N和N+1赔偿规则保障劳动者权益且有明确适用情形。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2.N+1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况。N是经济补偿,计算同2N中的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即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提前通知则无需支付。
3.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纠纷及时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避免违法解除,确保辞退程序合法合规,减少不必要的赔偿风险。

2025-10-24 02:58:14 回复

【法律意见】辞退员工的正规补偿是1。在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裁员,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职工的话,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的,如果没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龄补偿加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你说的1。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1、2,在下表补偿赔偿成本核算列也可以看到。、1、2里面的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年就要支付个月的工资;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会有1,上表所列的各种离职形式也可很清楚的看出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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