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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产生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黎* 广西-柳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0 12:36:49 443人阅读

哪些情况会产生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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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违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若出现问题要积极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二)个人承包经营者要依法招用劳动者,发包组织需监督承包经营者的用工行为,若劳动者权益受损,双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核实其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避免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企业在分立、合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转移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10-20 17: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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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会产生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个人承包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承担连带赔偿。
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转移处理不当,分立或合并后企业可能担责。

2025-10-20 15:4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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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被派遣劳动者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损害、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致其他单位损失,以及企业分立合并劳动关系转移处理不当,相关主体会产生劳动关系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里,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连带赔偿,这保障了劳动者权益,避免双方互相推诿。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组织和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防止承包者无力赔偿时劳动者权益受损。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了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转移处理不当,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也可能对劳动者权益受损担责,确保劳动者不会因企业结构变化而权益受损。如果遇到类似劳动关系连带责任的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15:2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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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个人承包经营、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情况中,相关主体易产生劳动关系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承担连带赔偿;企业分立合并处理劳动关系转移不当,分立或合并后企业可能担责。
2.为避免连带责任,各主体应依法依规行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包组织要对个人承包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要核实其劳动关系状况;企业进行分立合并时,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转移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10-20 14:4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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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劳务派遣里,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用工单位需和派遣单位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复杂用工关系中的权益,避免双方互相推诿。
(2)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并造成损害时,发包组织和承包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这能防止承包者逃避责任,让劳动者的损失得到赔偿。
(3)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维护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保障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转移处理不当,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对劳动者权益受损担责。这确保劳动者在企业结构变化时权益不受侵害。

提醒: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包经营者、用人单位及企业在相关操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0 13:01: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2.主观目的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法律要求不同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主观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三、法律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四、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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