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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到期怎么样办

李** 湖南-永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8 10:19:21 349人阅读

商品房产权到期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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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产权核心关联土地使用权期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这体现了对居民居住权益的保障,让住宅的长期使用有了法律保障。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需按法律规定办理续期,土地上不动产归属先看约定,无约定则按规定处理。
2.对于住宅用地,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续期费用的具体规定,明确缴纳标准和减免情形,让居民清楚知晓后续成本。
3.对于非住宅用地,要加强法律宣传,使权利人了解续期和不动产归属处理的法律流程。同时,相关部门应简化续期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障权利人顺利完成续期。

2025-10-18 12:1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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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会自动续期,这为住宅业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保障。不过,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意味着后续可能会有不同的费用处理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关于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若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提醒:
住宅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不同,业主需关注相关法律政策变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18 12: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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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住宅用地,无需担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问题,期限到了会自动续期。只需关注后续关于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并按要求处理费用事宜。
(二)对于非住宅用地,在土地使用权期限临近届满时,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若涉及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5-10-18 11: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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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产权主要指土地使用权期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后续费用的缴纳或减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要依照法律规定续期。该土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025-10-18 10:5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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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住宅用地商品房产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后续按规定处理费用;非住宅用地商品房产权期限届满需依据法律规定续期,不动产归属按约定或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这保障了住宅业主的居住稳定性。自动续期避免了住宅业主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面临房屋权益受损的问题。不过,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对于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的区别对待。如果大家在商品房产权期限及相关权益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10:31: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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