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赔偿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如果有还有详细疑问可以点我头像咨询
2025-09-09 01:08:05 回复
拖欠工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首先,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0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拖欠超过30天,就构成违法。其次,拖欠工资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拖欠金额较大且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来说,员工可以主张:
1. 要求补发拖欠工资
2. 主张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3. 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建议您可以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然后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申请劳动仲裁
3. 如果金额较大且老板有支付能力但拒不支付,可以考虑报警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建议尽快采取行动。如果公司确实经营困难,也可以考虑协商分期支付方案。
拖欠工资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单位拖欠工资属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还可要求加付赔偿金。解决方案是先和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2025-09-09 00:41:18 回复专业解答其一,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在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作出了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其二,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
专业解答注册资本变动税收问题涉及个人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现在很多企业通过将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来提高注册资本数额,这种增资方式要对股东个人收税,而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当然,注册资本不仅可以增加,有些企业随着业务调整也会进行减资处理。
专业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律师解析 借名购房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另外,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
律师解析 借名购房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 1、如果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二)登记权利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另外,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通常关系较为密切,法院审理的借名购房纠纷中甚至多有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基于信任,很多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约定并不明确。但由于借名购房本身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容易引起纠纷,除了对当事人本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以外,亦是对双方感情的破坏,从亲人变仇人的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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