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今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谢谢解答了
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主要有:
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 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 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①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
②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设定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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