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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宿舍丢东西公司有责任吗

苏** 江苏-南京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7.02 17:15:52 330人阅读

在公司宿舍丢东西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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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具体情形。若公司对员工宿舍有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安装监控等没做好,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要担责。比如承诺安保巡逻却未落实,公司就有过错。

2.若公司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如装门锁、安排值班,物品丢失是员工自身保管不善或第三人犯罪导致,公司一般无责。

3.员工财物丢失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若公司有过错,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025-07-02 2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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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对员工宿舍财物丢失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则通常无责,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则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若对员工宿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人员、安装监控等,却未做好这些工作导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承诺安保巡逻却未落实的情况。反之,若公司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门锁、安排值班人员等,财物丢失是员工自身保管不善或第三人违法犯罪导致,公司一般无需担责。员工财物丢失后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若认为公司有过错可先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若大家在类似事件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2 20: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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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对员工宿舍财物丢失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公司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安全保障义务,像应配备安保人员、安装监控却未做到,或者承诺安保巡逻却未落实,导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需担责。

若公司已尽合理义务,如安装门锁、安排值班人员,物品丢失是员工自身保管不善或第三人违法犯罪造成,公司一般无责。

员工财物丢失,可按以下措施处理:1.及时报警,配合调查。2.若认为公司有过错,可与其协商赔偿。3.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5-07-02 20: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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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对员工宿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时,若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如未配备安保人员、安装监控,或者承诺的安保巡逻未落实,导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2)当公司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正常安装门锁、安排值班人员,而物品丢失是员工自身未妥善保管,或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司通常无需担责。
(3)员工财物丢失后,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若公司存在过错,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员工遇财物丢失要及时保留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07-02 18: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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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需担责情况:若公司对员工宿舍有安全保障义务,像配备安保人员、安装监控等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员工财物丢失,公司要担责。比如承诺安保巡逻却未落实,此时公司有过错。
(二)公司无责情况:公司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门锁、安排值班人员等,物品丢失是员工自身未妥善保管,或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公司通常无责。
(三)员工应对办法:遇到财物丢失,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若公司有过错,可先与其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7-02 17:35:50 回复

  最好去。自己没做的事,不用担心。警察办案是要靠证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最好去。自己没做的事,不用担心。警察办案是要靠证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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