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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预售合同被查封怎么办

邵* 辽宁-铁岭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18 15:24:36 410人阅读

开发商预售合同被查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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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开发商预售合同涉及的房屋被查封,购房者可先核实查封原因。若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可与开发商沟通,若其有能力解决,可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2.若开发商无法解决查封问题,购房者可选择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3.若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购房者还能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解决方式上,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8 20: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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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开发商预售合同涉及的房屋被查封,购房者首要任务是核实查封原因。若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致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是关键,以便了解其解决方案。
(2)若开发商有能力解决查封问题,购房者可与之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保障自身购房权益。
(3)若开发商无法解决查封问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不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能要求赔偿损失。
(4)若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提醒:
购房者遇到此类情况,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且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8 19:2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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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实查封原因,若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若其有能力解决,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二)若开发商无法解决查封问题,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三)若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25-06-18 18: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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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开发商预售房屋被查封,先核实查封原因。若因开发商债务问题被司法机关查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解决方案。若开发商能解决,可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2.若开发商无法解决,可选择解除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3.若开发商隐瞒查封事实,购房者可要求其承担不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维权。

2025-06-18 17:4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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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若开发商预售合同涉及的房屋被查封,购房者可核实原因后与开发商沟通,能解决则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解决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利息、赔偿损失等,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房屋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查封,购房者先核实查封原因并与开发商沟通。若开发商能解决,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能,购房者可解除合同。此外,若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查封事实,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若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房屋被查封等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8 16:03:05 回复

解答如下,(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二、监管协议的备案:(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三、预售款的收入:(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四、预售款的使用:(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五、监管账户的管理:(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解答如下,(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二、监管协议的备案:(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三、预售款的收入:(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四、预售款的使用:(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五、监管账户的管理:(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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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7 90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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