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委托鉴定机构来鉴定,你是工伤还是《交通标准》级别最高,为国家强制标准《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人身伤害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处理中,有的省份套用《工伤标准》,有的省份则套用《交通标准》,有的省份应用自己制定的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5(1998),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2009年11月20日颁发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于及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协会出台标准的合法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事审判庭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2010年),亦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全国其他省份,在普通伤害案件审理中,以套用《工伤标准》为最多见,其缘由来源于最高法院1999年法1999217号通知,即《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是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你好,先做工伤认定在做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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