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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有补偿吗

师** 湖南-长沙 劳务派遣咨询 2025.05.17 12:06:59 329人阅读

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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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当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辞退孕期女工,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即便用工单位将怀孕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务派遣工怀孕被辞退,应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17 16: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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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通常可获得补偿。法律明确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辞退孕期女工,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便用工单位将怀孕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也不能随意解约,否则要担责。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相应赔偿。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也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7 15:4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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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通常有补偿,若派遣单位违法辞退,需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工孕妇,若派遣单位违法辞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工单位将怀孕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殊时期有基本的生活和工作保障。如果遇到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这类情况,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赔偿计算,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7 14:2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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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情况,孕妇可先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协商,指出其辞退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相应赔偿金。
(二)若协商不成,孕妇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三)也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辞退通知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5-05-17 12: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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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工孕妇被辞退通常有补偿。法律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2.若派遣单位违法辞退孕期女工,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3.用工单位退回怀孕派遣工,派遣单位也不能随意解约,否则担责赔偿。

2025-05-17 12:24:48 回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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