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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员工应该赔偿吗

刘* 湖北-黄冈 劳动争议咨询 2025.05.12 05:37:52 433人阅读

货物丢失员工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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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丢失员工是否赔偿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从员工工资扣除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若员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履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货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丢失,通常无需赔偿。
3.解决措施与建议:用人单位应明确员工职责和操作规范,让员工清楚知晓工作要求和风险。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定,提高责任意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处理货物丢失问题。

2025-05-12 10: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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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扣除赔偿费用,不过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员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履职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货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丢失,通常无需赔偿。如运输中遇交通事故且无违规操作,不用担责;擅自离岗致货物被盗,则可能担责。

提醒:
员工应明确自身职责,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丢失。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12 09:0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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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里扣除赔偿费用,不过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要是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此时要积极与单位沟通,了解赔偿的计算方式。
(二)若员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履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货物丢失,通常无需赔偿。员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自身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虽未直接针对货物丢失,但能体现劳动者过错致单位损失需担责的原则。

2025-05-12 08:5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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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致货物丢失是否赔偿分情况。若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货物丢失,需担责。单位可从其工资扣赔偿费,但每月不超当月工资20%,扣后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标准支付。

2.若员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履职且尽合理注意义务,因不可抗力等丢失货物,通常无需赔偿。如运输遇交通事故无违规操作不用担责,擅自离岗致被盗则可能担责。

2025-05-12 07:3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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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货物丢失员工是否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则需赔偿,无则通常无需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若员工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从员工工资里扣除赔偿费用,不过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当员工正常履职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货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丢失时,员工一般不用赔偿。比如员工运输中遇交通事故且无违规操作致货物受损,无需担责;擅自离岗致货物被盗,则可能需赔偿。如果在货物丢失赔偿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5-12 06:55: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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