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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如何要拖欠工资

宋** 河南-周口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5.11 12:51:03 301人阅读

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如何要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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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追讨拖欠工资,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追讨工资,第一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留存证据,这是解决纠纷的友好途径。若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规定时效内提交材料。对仲裁结果不服,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当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若在追讨工资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11 21: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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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追讨拖欠工资,协商是第一步,通过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并留存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这有助于和平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2)若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是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的材料,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可借助行政力量促使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3)申请劳动仲裁是重要的法律程序,需在规定时效内提交相关材料。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平性,能对争议进行裁决。
(4)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追讨工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且不同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1 19: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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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单位协商。女性超50岁辞职追讨欠薪,先和单位谈,明确要求支付欠薪,保留好聊天记录或协商录音。
2.向劳动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材料,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3.申请仲裁与诉讼。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申请书和证据。不服仲裁结果,除特殊情况,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维权。

2025-05-11 17:4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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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超过50岁辞职后追讨拖欠工资,可按协商、投诉、仲裁、诉讼步骤操作。

1.与用人单位协商,清晰表达支付拖欠工资诉求,留存聊天记录或协商录音,这是最直接解决问题的方式。
2.协商无果,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3.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规定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4.若对仲裁结果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建议追讨工资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同时了解法律规定的时效和程序要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05-11 15:5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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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明确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诉求,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或者协商时的录音。
(二)协商失败的情况下,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提交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的材料,等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规定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
(四)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05-11 14:41:49 回复

你好: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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