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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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和第147条(重大误解),若卖方或中介故意隐瞒产权年限(如将40年产权谎称为70年),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点?:需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且该信息直接影响交易决策(如按70年产权价格支付房款)。
?中介责任?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核实并披露房屋关键信息(《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行政处罚(如退还中介费、赔偿损失)。
关于您提到的二手房产权年限未告知的问题,这种情况确实容易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的重要信息,产权年限属于直接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因素。具体分析您的情况:
1.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产权年限,可能构成欺诈,您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
2. 如果是中介方未尽到核实义务,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3. 需要看产权年限差异是否实质影响房屋价值和使用。建议您:
首先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与卖方或中介的沟通记录等。然后可以尝试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考虑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举证,建议尽快采取行动。如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可以带着具体材料来所里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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