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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又在5月26日、5月28日下午两次发出停止竞买,停止有法律依据没有?

忧*** 四川-南充 房屋买卖咨询 2009.09.19 02:14:45 1080人阅读

各位律师
某单位出售房屋一栋,0年1月发布了售房公告。
4月20日,就房屋的位子、面积、价值、税费的缴纳等达成意向协议,参与的该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购房人均在协商记录上签字。
5月25日,按照《通知书》的规定时间缴纳保证金100万元。5月26日,通知暂时停止竞买会。
5月28日,5月28日下午,又通知停止竞买会。
多次要求履行承诺,可76天后,却把购房人所缴保证金100万元转到该购房人的账户上。至今房屋没有出售。
请问:1、达成的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5月25日、5月28日两次发出通知书,却又在5月26日、5月28日下午两次发出停止竞买,停止有法律依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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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抚顺 咨询解答:1835条

建议您与当地律师合作,您说的是事实,又有证据证明,成功率当然极大。

2009-09-19 06:25:20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3359条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2009-09-20 07:00:49 回复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nrn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rn(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rn(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rn(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rn(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rn(五)其他合理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n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n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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