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某单位出售房屋一栋,0年1月发布了售房公告。
4月20日,就房屋的位子、面积、价值、税费的缴纳等达成意向协议,参与的该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购房人均在协商记录上签字。
5月25日,按照《通知书》的规定时间缴纳保证金100万元。5月26日,通知暂时停止竞买会。
5月28日,5月28日下午,又通知停止竞买会。
多次要求履行承诺,可76天后,却把购房人所缴保证金100万元转到该购房人的账户上。至今房屋没有出售。
请问:1、达成的意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5月25日、5月28日两次发出通知书,却又在5月26日、5月28日下午两次发出停止竞买,停止有法律依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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