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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主体是谁

李** 上海-金山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3.18 08:48:35 498人阅读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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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建筑企业与职工有劳动关系,企业要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赔偿,所以企业需及时收集职工工伤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按标准支付赔偿。
(二)当职工由包工头招用,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且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时,企业要担责,企业应主动承担起赔偿责任,不能推诿。
(三)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职工可同时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职工要注意收集侵权证据和工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5-03-18 14: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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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建筑企业和职工有劳动关系,企业是赔偿主体,要依规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赔偿。

2. 职工被包工头招用,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他,企业担责,为赔偿主体。

3.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都可能是赔偿主体。职工可向第三人索赔,也能要求单位担责。

2025-03-18 12:3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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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主体依不同情形而定,分别可能是建筑企业、侵权第三人,或二者皆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当建筑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时,企业有义务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赔偿,此时企业是赔偿主体。若职工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招用,而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企业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成为赔偿主体。另外,若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依据相关法律,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赔偿主体,职工可同时向二者主张相应赔偿。工伤赔偿情况较为复杂,每个案件都可能有其特殊性。若你在建筑工地遇到工伤赔偿问题,或对赔偿主体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8 12:2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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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主体需依不同情形判定。若建筑企业与职工有劳动关系,企业是赔偿主体,要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赔偿;若职工由包工头招用,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且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他,企业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为赔偿主体;若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都可能是赔偿主体,职工可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也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妥善处理工伤赔偿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筑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与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企业要加强对包工头的监管,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
3. 职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工伤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18 11: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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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建筑企业和职工有劳动关系时,该企业作为赔偿主体,需依规申请工伤认定和支付赔偿。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确立了企业对职工的保障义务,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自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2)若职工由包工头招用,而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赔偿主体。企业不能因转包工程而逃避对职工的工伤赔偿义务。
(3)职工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都可能是赔偿主体。职工可同时向二者主张自己的权利,从不同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提醒:
不同情形下工伤赔偿主体认定有差异,遇到工伤纠纷时,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5-03-18 09:17: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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