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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在哪里开呢?而且那是什么样子的?

宋* 四川-宜宾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3.03 18:47:55 10319人阅读

我现在租了一间房子,然后准备要开租赁合同,请问房屋租赁合同在哪里开呢?知道的人可以说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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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到该合同的如下特征:

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 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四,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所以在租赁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租赁合同所确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承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出租房屋的名称、规格、等级、面积、单价、金额 租赁期限 租金和租金支付期限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双方的责任优先权免责条款纠纷的解决等。

2020-11-05 05: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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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自己的房屋停水停电也是可以的;第二:但是,另一种情况是,有租房的人在居住,租房的人因承租了房屋,而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出租人不仅要保证租赁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用途,而且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亦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维修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瑕疵担保义务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5.出卖出租房屋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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